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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夫妻節稅 》 夫妻其中一方不願申報綜所稅.該用誰當納稅義務人
我的父親多年來不願分擔家計.雖然同住.但對家庭也不聞不問.他有工作收入.申報綜所稅時不願與母親一同申報.
所以我只能以母親當納稅人申報並註明\"已分居\". 但經過國稅局核定.夫妻合併申報.薪資分開計稅.
原本不用繳稅的母親也被核定要補稅.且補繳的稅額比父親多(國稅局分單計算).
我覺得很不合理.父親不曾為家庭付出.卻要母親負擔他的綜所稅
朋友給我建議.以父親為納稅義務人申報(不註明分居).將來核定後要繳的稅金.
繳稅單也會以父親的名字開立.將責任歸屬給父親.請問這樣的方法正確嗎?
煩請不要PO法條...我已經在網路上查詢過許多相關資料了.
以你父親的名義申報,該繳稅沒繳,催繳稅單就會以你父親的名字發出。
一般來說,即使分居中的夫妻都還是要合併申報,除非找不到對方了,國稅局就會依照他們資料庫中的現有資料,幫他們列在一起申報。夫妻合併申報皆可採取分離計稅,申報時以所得收入較高者當納稅義務人會比較節稅。但你的重點是希望父親負擔繳稅責任而不在乎節不節稅的話,那就直接以他的名字申報當納稅義務人就好了。
父親的所得資料可以拿他的身份證正本和印章至國稅局列印(5月報稅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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