夫妻節稅綜合所得稅夫妻合併申報問題 ..
我想請問夫妻合併申報的問題~~(真的算到頭痛了)
妻薪資: 761246
夫薪資: 144000
家中一老母(有殘障) &一小孩扶養..
有列舉扣除額可扣約200000
請問該採用夫妻合併計稅申報比較有利
還是分開計稅申報比較有利呢? 謝謝!!

如非下列情況,夫妻一定要合併申報:
夫妻得分開申報之例外情況如下:
一、所得年度中結婚或離婚者,可選擇分開或合併申報。以98年度所得稅為例,在98年度中結婚或離婚者,可以選擇採合併申報或分開申報。
二、夫或妻年滿60歲或未滿60歲但無謀生能力,可由子女申報扶養,此時夫妻可以一方單獨申報,另一方列報為他戶受扶養親屬,或夫妻雙方列為不同申報戶的受扶養親屬。
三、父母申報扶養仍在校就學但已婚之子女,則該受扶養子女之配偶有所得時,可以單獨申報。
夫妻採合併申報時,依下列三種計算式所計算出來之應納稅額最小者報稅(用報稅軟體時會幫你自動計算並挑出應納稅額最小者報稅):
一、夫妻所得合併計算稅額合併申報。(誰當納稅義務人都可以)
二、將妻的薪資所得分開計稅,合併申報。(誰當納稅義務人都可以)
三、將夫的薪資所得分開計稅,合併申報。(誰當納稅義務人都可以)
註:並不需要區分夫妻由誰當納稅義務人才會最節稅,因為結果都一樣

依你們的情況夫的薪資所得低於262,000元,肯定是第一式的夫妻所得合併計算稅額合併申報最有利,第二式及第三式就現有資料都會出現有一方的綜合所得淨額為負數,而該負數會被歸零計算,不會去抵減另一半的綜合所得淨額,變成多繳稅:
【夫妻合併申報】夫妻所得合併計算稅額合併申報。(誰當納稅義務人都可以)

薪資所得-夫       144,000
     妻       761,246

免稅額_四人      (328,000)(假設母未滿70歲)
列舉扣除額       (200,000)
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-夫 (104,000)
          妻 (104,000)
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-母 (104,000)
            ---------
綜合所得淨額        65,246
稅率                 5%
            ---------
應納稅額           3,262
減:扣繳稅額      (  ?,???)(無扣繳稅額此處填0)
            ---------
應補/(退)稅額       ?,???
            =========

如果採將夫的薪資所得分開計稅,合併申報。(誰當納稅義務人都可以)

           不含薪資所得    薪資所得分開
           分開計稅者     計稅者-夫
          --------- ---------
薪資所得       761,246   144,000    

免稅額       (246,000) ( 82,000)
列舉扣除額     (200,000)        -
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(104,000) (104,000)
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(104,000)        -
          --------- ---------
綜合所得淨額     107,246         0 (負數填0)
稅率               5%        -%
          ---------  ---------
應納稅額         5,362         0
          ========= =========

申報戶應納稅額合計5,362元+0元=5,362元,比上式的3,262元多2,100元

如果採第二式的”將妻的薪資所得分開計稅,合併申報。”,只要將上式的薪資所得對調,免稅額及扣除額不變動即可,此時”不含薪資所得分開計稅者”這一欄的所得淨額會變負數,一樣填0元,應納稅額為0元,而”薪資所得分開計稅者-妻”這一欄綜合所得淨額變成761,246元-82,000元-104,000元=575,246元,適用12%的稅率,即應納稅額=575,246元*12%-累進差額35,000元=34,029元,最為不利。

另外提醒一下: 若你母親(身心障礙者)有領身心障礙補助的話,你申報扶養她,則審核她的受補助資格時會把你們的所得一併計算,有可能因此使你母親的家戶所得超過補助標準,而被取消身心障礙補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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