夫妻節稅 夫妻共有房屋過戶問題
朋友於購屋時是以夫妻雙方名義共同持有,但其妻於一年前因病過世,請問:
1.有無另一半死亡後多久期限內需辦理過戶為夫所有之規定?
2.或是配偶一方死亡就直接由另一半繼承為所有人?
3.是否直接過戶給孩子,省得以後再一次過戶的麻煩?
請了解相關內容的朋友告知~謝謝!

請先到戶政市務所辦理妻子除戶申請,一週內就會收到國稅局寄來的國稅局財產遺產稅核定書。

(一)你必須在六個月內提出遺產稅申報,同時要注意繼承登記,自繼承開始之日起,六個月內為之。聲請逾期者,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,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(土地法第七十三條規定)。

(二)妻子死亡,財產由丈夫及子女公同持有。非為丈夫一人繼承。

(三)直接過戶給孩子,只要在遺產分割協議書上填寫給子女就可以了。(地政事務所辦理『分割繼承登記』。) 也就是如果你要給兒子,就只要填兒子的名字。其他繼承人只要配合蓋章就可以了。 因為是夫妻共同持有,所以,丈夫持有的部份就必須用贈與的方式。去國稅局辦理『贈與稅申報書』。(一年220萬元免稅)省得以後再一次過戶的麻煩。

如果夫妻是有錢人。在申報遺產稅時,請別忘了提出夫妻剩餘財產請求權。丈夫(配偶)就可以扣掉一半的免稅額。(等同免稅) 夫妻剩餘財產請求權在『繼承登記』繼是非常重要的節稅方式。國稅局從不主動告知。因為幾乎人人都免稅。 如果你的子女都是成年人,而且是屬於會爭財產那一類型,要想辦法透過『夫妻剩餘財產請求權』妻所持有的1/2先登記在自己的名下,其餘1/2在公同共有。日後在辦理贈與登記給兒子。也就是丈夫可以保留房子3/4的持分。

麻煩在於如果子女不肖,會用『卡到死』讓你或你的兒子永遠無法處理房屋買賣。 所以,還是會回到原點,『遺產分割協議書』的重要性就是其他繼承人要都蓋章同意才是上策。 所以只要活用『夫妻剩餘財產請求權』及『遺產分割協議書』,大家都可以省很多稅。


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規定:「納稅義務人違反第23條或第24條之規定,未依限辦理遺產稅或贈與稅申報者,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1倍至2倍之罰鍰;其無應納稅額者,處以900元之罰鍰。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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